應用中文系系友會 組織章程


第一條   為聯繫銘傳大學應用中文系(所)(以下簡稱本系)畢(肄)業系友之情誼,建立系友聯繫網絡,發揮母校「誠、樸、敬、毅」精神,  謀求校友間的團結、福利、互助發展及協助母校與本系所發展為宗旨,於是成立銘傳大學應用中文系系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   本會會址設於本系(所)辦公室。

第三條   本會會員資格:

 (一)基本會員:凡畢業或肄業於本系(所)者,得為本會之基本會員。

 (二)準會員:凡就讀於本系(所)之在校生,得為本會之準會員。

 (三)榮譽會員:凡現任或曾任職於本系(所)者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 (四)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組織章程宗旨並自願贊助本會經費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第四條   本會會員享有之權益:

  • 基本會員具表決權;選舉會長、監事權;罷免會長、監事權;被選舉權。
  • 準會員、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。

第五條    本會應選監事三名,並由獲得最高票者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會職責為協助本會會務運作、督導各委員會會務執行狀況及經費審查。

第六條    本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,由會務委員會提名後,提請會員大會投票,公開產生。

第七條    每屆會長任期為三年,不得連任。

第八條    會長卸任後即擔任下一屆名譽會長,負責輔佐新任會長推各項會務事宜。

第九條    本會設副會長、總幹事各一名,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總理會務,總幹事負責會長和系上的聯繫,副會長及總幹事人選由會長推薦,並送請監事會備查。

第十條    本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會長遴選派任,並呈送監事會備查。

第十一條  本會會務委員會成員為會長、副會長、各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
第十二條  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、各委員會主任委員需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
第十三條  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應依會務章程執行各項會務工作,並得募集委員會委員,委員會名單需送請會長核可,並呈送監事會備查。

第十四條  會務委員會得分設以下各委員會:

 (一) 秘書及公關委員會:處理日常會務,雜務、會籍及本會一切公關事務。

 (二) 庶務及聯絡委員會:負責總務、庶務及聯繫校友等事宜。

 (三) 財管及開發委員會:規劃本會各項經費來源,並掌理本會財務收支事宜。

 (四) 會員擴增委員會:掌管本會有關校友調查、聯絡、追蹤及吸收新會員事宜。

 (五) 文書編譯委員會:掌理會議及活動記錄、本會刊物、文書出版、及各項宣導事宜。

   (六)  康樂及教育委員會:負責會議召開、課程訓練、聯誼活動之規劃安排。

第十五條  各屆之委員會編制,如需調整,需提報會員大會,經通過始得實施。

第十六條  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秘書長一名,由會長遴選,送請監事會同意後任命之,掌理本會各項活動之籌辦及會務之推廣工作。

第十七條   本會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,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,應由副會長召集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十八條   本會會員之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佰元整,並應繳交年費。

 (一)基本會員之年費: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
 (二)準會員之年費:新台幣參佰元整。

 (三)其他會員之年費: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
(四)永久會員之會費:新台幣臺萬元整。

第十九條  本會收支帳目經監事會確認後,每半年公佈一次,並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。

第二十條  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,修正時亦同。若有未盡事宜,可由大會授權給會務委員會修訂經由會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過半數決議通過後修改,並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。